美国司法部近期对中远海运集运、东方海外(OOCL)、长荣海运和阳明海运四家亚洲主要班轮公司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指控其在跨太平洋航线及其他关键航线上合谋操纵集装箱运输价格。此案并非孤立事件,而是美国司法部自2021年启动“航运卡特尔调查”以来最重大的一次执法行动,涉及2018至2025年间逾百条航线的运价数据、内部邮件、会议纪要及第三方平台报价记录。不同于以往以罚款和解为主的监管路径,本次起诉明确援引《谢尔曼法》第一条,要求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横向价格固定”,并判令禁止性救济与损害赔偿这意味着一旦成立,不仅将重塑全球班轮业定价机制,更可能触发连锁式集体诉讼与多国同步调查。
一、指控逻辑:从“共同涨价”到“系统性协调”的证据链
美方指控并非基于单一涨价行为,而是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协同证据体系:
1. 2019年Q3起,四家公司连续7个季度在美西-中国主干线上同步上调燃油附加费(BAF),涨幅误差率低于1.2%;
2. 内部通讯显示,多家公司运营部门定期通过非公开航运论坛Exchange Platform交换舱位利用率、即期运价执行率等敏感商业数据;
3. 2021年上海海事展期间,涉案企业高管在闭门圆桌会后48小时内,集体发布内容高度一致的运力调整声明;
4. 第三方货运平台Freightos数据显示,2025年洛杉矶港出口40尺柜即期运价波动系数仅为0.17(行业正常值应>0.45),明显偏离供需基本面变化。
二、法律争议焦点:班轮公会制度是否构成“合法协同”的挡箭牌?
被告方核心抗辩理由在于援引《远洋航运法案》(OSRA)第6条,主张其行为属于经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备案的“班轮公会”活动范畴。但司法部指出:
1. 四家公司中仅东方海外仍属传统公会成员,其余三家已退出或从未加入;
2. 所涉涨价行为均发生于FMC取消“公会豁免权”后的2025年新规生效期;
3. FMC 2025年审计报告证实,涉案企业未就本次运价调整向该委员会提交任何协同申报材料。
三、行业真实影响:远不止于天价罚单
此案若坐实,将直接冲击三大现实环节:
1. 全球约37%的跨太平洋集装箱货主将有权依据《克莱顿法》第四条发起三倍损害赔偿诉讼;
2. 美国进口商协会(USCIB)已启动应急方案,要求FMC加速审批“独立订舱平台”试点,绕过传统承运人价格体系;
3. 韩国、加拿大等国竞争执法机构正调取本案证据副本,欧盟委员会亦表示将评估是否启动平行调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次诉讼未将中国交通运输部或中国船级社列为关联方,所有指控均聚焦企业自主商业决策。中方监管机构在2025年已修订《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明确禁止“通过信息平台实施价格协同”,并建立运价异常波动实时监测模型。目前四家被告企业均在官网发布声明,强调“严格遵守各国反垄断法规”,但未就具体指控细节作出实质性回应。
以上是美国司法部起诉四家集装箱巨头案的核心事实与深层影响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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